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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造假要不得资质管理宽准入严监管时代到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通知,一次性集中撤销五家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造假要不得资质管理宽准入严监管时代到来

资质问题目前集中在工程业绩,以往的、现在的都是,能看到的将来——也是,业绩为王!这五家企业也都是因为资质申请中工程项目业绩不存在或不一致,被撤销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锦黔雅园”项目不存在。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龙腾星城三期1号楼”“福建省闽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号宿舍楼”等项目与实际不一致。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理县西大街文化广场工程”“石渠县自来水厂新建供水干管工程”等项目不存在。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小金县文化广场工程”“稻城县香格里拉镇排水泵站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福建省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西昌市航天北路道路及排水提升改建工程”“德昌县德州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相关处罚:撤销相关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这是进入4月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三批集中公布撤销资质的名单,前两次分别是4月11日一家、4月4日五家,合计在一起总共为11家,这是一级资质,不是二级,更不是三级,资质撤销无疑将对该企业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各建筑企业老板们,企业资质的问题不能不谨慎!

附件1:前两次六家企业名单

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附件2:本次住建部通报全文

建督撤字〔2018〕100号

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锦黔雅园”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2号),你于2018年8月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建督撤字〔2019〕4号

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龙腾星城三期1号楼”“福建省闽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号宿舍楼”等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08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9日

建督撤字〔2019〕7号

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理县西大街文化广场工程”“石渠县自来水厂新建供水干管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建督撤字〔2019〕8号

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小金县文化广场工程”“稻城县香格里拉镇排水泵站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2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建督撤字〔2019〕9号

福建省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西昌市航天北路道路及排水提升改建工程”“德昌县德州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0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资质审批,再有大变动!

4月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4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2.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

3.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5.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住建部、省厅、专家,共同组成核查组,对业绩全部实地核查。对企业来说,能操作的空间将大大减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对工程历史业绩的核查更严!处罚更重!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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