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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一、韩国商标制度及保护

韩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1、概要: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号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

2、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与韩国签订有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获得注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个申请人无法协议或达成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3、商标的申请注册:

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方面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他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发布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会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0天,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注册人在交纳注册费后会获得商标注册证。

4、商标的驳回:

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改的,或者发现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有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延期一个月。无故逾期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的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通过书面争辩无法通过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韩国知识产权

审判委员会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延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商标注册连续3年不使用,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宽限期满未能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失效,并被依法注销。对于依法必须指定代理人的外国申请人,所需文件主要是委托书,简单签署即可。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续展只进行形式审查,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自商标失效日起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将享有优先获得该商标注册的权利。

6、商标的异议:

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0天,不能延期。异议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在异议期满后30天提交。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机会。在异议期经过以后,知识产权局会做出异议裁决。异议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证据和理由的,审查官会依法驳回异议。异议人在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申请后不能上诉,但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无效。

裁定商标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提起复审。对复审不满,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7、注册商标的撤销: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应当在商标注册日或续展日起5年以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在注册商标失效后,如有必要提起涉及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比如损害赔偿),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也可提出。注册商标被裁定无效后,其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在下列情况下:

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使用在相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或者在商品质量上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的。

撤销申请提交日前,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没有注册使用的,且无任何法定理由。

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1年内商标真正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韩国取得商标注册,且未满5年的。

当商标注册转让时,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未一并转让的。

当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转让给他人后,商标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转让商标的类似商品上,,因此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

对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日起30天内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两星期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当韩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后,当事人发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后可以在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要求再审。

8、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如果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前,已经连续3年未在韩国或与韩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在撤销申请中,争议商标申请人负有商标已使用的举证责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

以韩语或外国语所体现的商标使用证据均可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

9、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变更,商标许可使用和转让:

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所需文件为申请人所在地官方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许可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许可可分为普通和独占两种。当同意独占许可时,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协议中通过适当条款保留普通许可的权利。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再许可,从属的许可为普通许可。独占和普通的被许可使用人不可将许可权利转让或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许可中设定担保物权。许可的范围可以是韩国部分地区或全境。

商标转让可以带信誉或者不带信誉转让。未经备案,商标转让无效。申请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是允许的,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一件注册商标可以就各个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只要每个受让人之间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法律允许商标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商标抵押合同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

10、海关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海关申请其注册商标的备案。当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出口时,海关将通知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当接到海关通知后,商标注册人在缴纳保证金后,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扣押。在要求海关扣押侵权商品之日起10日内,商标注册人必须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11、注册商标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侵犯商标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为了让他人使用或意图让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运输、销售、伪造仿造或者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运输、销售、生产或拥有伪造、仿造工具,并意图伪造或仿造,或让他人伪造或仿造他人注册商标。

以运送为目的,运送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却带有第三方商标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依法被视为一种故意行为。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不经告诉就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为了制止商标侵权或并弥补损失,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手段:

向民事法院起诉,以获得临时或永久禁令,,并要求赔偿金。

起诉侵权人,并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补偿。

要求法院勒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因侵权导致的任何信用损失。

侵权构成犯罪的,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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