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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申请注册仙剑奇侠商标被拒与网游公司商标近似

剑南春酒厂似乎与“仙剑奇侠”这个商标“杠”上了。

剑南春申请注册仙剑奇侠商标被拒与网游公司商标近似

12月4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获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对第34265481号“仙剑奇侠”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再次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理由是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仙剑奇侠传”商标构成近似。

北京知产法院公布于12月3日的这份行政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第34265481号“仙剑奇侠”商标,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而引证商标为第34249509号商标,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等商品上,现商标申请人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显示,大宇资讯是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商,涉及手游、客户端等类型的游戏开发,已推出多款角色扮演游戏与益智模拟游戏,公司的主要系列作品包括仙剑奇侠传系列、轩辕剑系列、大富翁系列、明星志愿系列等多种不同游戏。

判决书显示,剑南春从文字构成、创意来源、含义等多个方面来否认相似性,并认为剑南春在酒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仙剑奇侠”是公司打造的品牌之一,也是公司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因此具有合理来源。

最终,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传”组成。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原告主张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对此,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处于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行政审查或诉讼程序并非本案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必要性。因此,原告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剑南春的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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